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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355383号“翔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30:5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802号
申请人:御翔(福建)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宏成达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云划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9日对第37355383号“翔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翔御”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和核心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易产生不良的影响。二、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摹仿、抢注申请人多件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4件“翔御”商标,其中包含了与其营业范围行业跨度较大的类别和有较强行业属性及资质要求的类别,远超其经营范围,不符合商业惯例。另外,被申请人还分别于2019年4月8日和2020年3月6日对第35类“翔御”商标反复提出注册申请。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2、“翔御”商标部分使用证据;
3、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
4、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6、网络检索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活动物、燕麦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4月20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本案争议商标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本身无任何消极或贬损含义,作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翔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