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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181560号“公牛沙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32:4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096号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3日对第47181560号“公牛沙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对申请人“公牛”商标的恶意摹仿复制,被申请人在不可能不知道公牛商标存在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公牛商标及其他驰名商标的恶意,其行为构成“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及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3609751号“公牛”商标、第33517935号“GONGNIU”商标、第34487041号“Smart BULL及图”商标、第36904132号图形商标、第942664号“公牛 GONGNIU及图”商标、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关联性极强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的引证商标五、六的恶意摹仿,侵害申请人驰名商标的专用权。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性,同时具有欺骗性,争议商标进入市场必将会误导消费者同时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简介及公牛及图商标驰名的证据;公牛集团及公牛品牌荣誉列举资料;公牛集团行业排名资料;广告推广费用数据统计资料;公牛集团营收、纳税数据统计资料;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已获准注册的第37236128号商标的商品扩展使用申请。曾在异议程序中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撤销程序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自创名词商标。且类似案件认定为与申请人商标不近似。被申请人是集团知识产权集中管理公司。申请数量不代表获准数量,获准注册不易否认囤积。被申请人关联授权公司多家电商平台。被申请人商标皆为使用和规划使用而注册,获准商标有使用或计划使用。被申请人多个商标正在筹备申请省内知名商标。被申请人实业经营,诚实守信,不以商标谋利,实实在在申请商标,真真实实使用商标。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资料;企业信息资料;旗舰店资料;相关图片;域名证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坚持其申请理由及请求,并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3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12类叉车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1年3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分别指定使用在第12类、第9类商品上,除引证商标一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撤销外,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三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
3、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亲爱的”、“豁然开朗”、“宇宙”、“千人千面”、“旱鸭子”“沙滩屋”等一千一百多件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机车、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公牛沙滩”,与引证商标二“GONGNIU”、引证商标三中的呼叫部分“Smart BUL”相比较,在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若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商标审查受到其形成时间、形成环境、在案证据情况等多种条件影响,其他商标的申请、审查、核准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性,且不同的商标分别享有独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当然具有延续性。
二、鉴于申请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引证商标二、三,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加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评审。
三、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次,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亲爱的”、“豁然开朗”、“宇宙”、“千人千面”、“旱鸭子”“沙滩屋”等一千一百多件商标,其中多数为日常生活用语或短语。据此足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大量申请注册囤积其他商标的行为,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公牛沙滩 商标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