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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87951号“药惠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36: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207号
申请人:重庆琪琳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87951号“药惠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475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及特点的指向,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药惠购”与引证商标文字“药汇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药惠购”用在指定服务上,仅表示服务项目的内容特点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药惠购 商标 重庆琪琳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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