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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63174号“QIANY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37: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417号
申请人:千叶眼镜连锁股份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63174号“QIAN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00530号“千业派QIANYE•π”商标、第50706004号“虔业QIANYE”商标、第19588743号“虔野QIANYE”商标、第8981993号“QIANYE”商标、第14068515号“QIANYU及图”商标、第58022688号“QIANYI及图”商标、第60374787号“QIANYU及图”商标、第38606371号“QIN YE及图”商标、第36977513号“千羽诺QIANYN”商标、第12848952号“@及图”商标、第14149318号“山益态及图”商标、第21946040号“NVF HAI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外观构成、使用领域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注册信息及荣誉证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正处于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程序。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被驳回,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QIANYE及图”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九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QIANYE”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九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均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九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鉴于申请商标同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九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六的最终状态并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引证商标六的最终状态不予等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是否存在权利冲突问题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QIANYE及图 商标 千叶眼镜连锁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