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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02097号“中易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40: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830号
申请人:艾特瑞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信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02097号“中易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0922群组商品上的复审,只针对0907群组商品申请复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85535号“中易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复审商品上的权利障碍。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25536号“中原易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网络通讯设备上的注册已经被撤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现为在已编码磁卡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0922群组商品(即:电池、电池充电器两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即:0907群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有效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电池充电器两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中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