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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074537号“京选优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46: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187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京选万佳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对第46074537号“京选优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京选”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6370543号“京选”商标、第36372066号“京选”商标、第36379707号“京选”商标、第29494135号“京选”商标、(第35类)第14674115号“京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北京地区企业,且同为电商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申请人“京选”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是对“京选”系列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抄袭,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度、意图混淆商品来源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必将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并且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的商标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京选京东自营旗舰店资料;2、京东京选官方微博及宣传文章;3、京东京选微信公众号及宣传文章;4、媒体报道资料;5、申请人“京选”系列商标列表;6、申请人关联公司“JOY”商标的申请注册、宣传使用情况;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8、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4月7日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去污剂、洗手液、沐浴露、洗衣用清洁剂、清洁制剂、疏通下水道制剂、洗碗机用清洁剂、家用清洁剂、洗洁精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31年5月6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类磨光制剂、牙膏、空气芳香剂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婴儿尿裤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1类水晶工艺品、水缸(室内水族池)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浴帽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营业执照(副本)所显示的成立时间为2019年12月6日,经营范围为零售、网上经营(仅限网上零售)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等等。
4、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16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有32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另还包括5件“京选家”、“京选优品”等商标,上述均因与申请人“京选”商标近似被依法驳回,除此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诸多“JOYS CLUB”、“智趣狗”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去污剂、洗手液、沐浴露、洗衣用清洁剂、清洁制剂、疏通下水道制剂、洗碗机用清洁剂、家用清洁剂、洗洁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京选京东自营旗舰店、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及媒体报道资料可知,申请人“京选”商标在被申请人企业成立日前及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前已经过一定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由审理查明3、4可知,被申请人在16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有32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另还包括5件“京选家”、“京选优品”等商标,上述均因与申请人“京选”商标近似被依法驳回,除此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诸多“JOYS CLUB”、“智趣狗”等商标。被申请人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为零售、网上经营(仅限网上零售)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等等,与申请人的经营范围有所交叉,故,被申请人上述商标的申请注册难谓巧合,且被申请人于本案并未对争议商标的合理来源进行答辩并就其使用意图进行举证。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抄袭申请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故意,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去污剂、洗手液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规定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规制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问题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京选优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