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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372746号“亿起发 YIQIFA.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47:17关于第34372746号“亿起发 YIQIFA.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695号重审第0000004680号
申请人:亿玛创新网络(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00695号《关于第34372746号“亿起发 YIQIFA.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800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4514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提起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1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被诉决定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39901号“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29310号“亿企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获准注册,在其余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相关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17293号“乐代亿品”商标、第13273696号“亿 LEYISW”商标、第23572432号图形商标、第6792295号“欧亿家 亿”商标、第1243279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五、七、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亿起发 YIQIFA.COM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20723号“亿绮发”商标、第23253460号“亿企发”商标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八)相比较,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指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二审判决作出前,引证商标八为有效商标,二审判决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妥。在本案二审判决作出后,我局依法公告撤销引证商标八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变化,我局应重新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重审时,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在“广告;进出口代理;开发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相关决定均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查明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已被撤销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在“广告;进出口代理;开发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徐 苗
王阳
2023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