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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58617号“TAOCAF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48:0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17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58617号“TAOCAF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9340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8年12月28日至2021年12月2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职业介绍;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网站流量优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拍卖;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马云带领下的18位创始人于1999年在浙江省杭州市创立的公司,旗下的“淘宝网”是中国深受欢迎的网购零售平台,拥有近5亿的注册用户数,现已为世界范围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之一。复审商标“TAOCAFE”是申请人的独创品牌,“TAOCAFE淘宝会员店”系申请人旗下的无人零售便利店,也是“新零售业”的一次全新尝试。申请人已提供大量证据,用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阿里巴巴集团的官网截图;
2、淘宝网在网络购物市场中所占优势的调研报告、部分关联公司经济数据专项审计报告、淘宝部分广告合同及宣传发票;
3、荣誉列举、参加公益活动的新闻报道;
4、百度百科关于“淘咖啡TAOCAFE”的介绍、“TAOCAFE”的加盟信息;
5、“TAOCAFE”品牌的部分媒体报道、社交平台的宣传推广文章。
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形式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形成时间均无法确认,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原复审理由基本相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7月27日。
2、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12月28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7月5日作出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在商业管理辅助;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拍卖;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时所依据的是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职业介绍;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网站流量优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即本案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均与申请人及“淘宝网”零售平台有关,与均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4、5显示,“TAOCAFE”为申请人旗下无人便利店的英文名,申请人通过其实体门店对外出售商品,在销售过程中赚取差价以此盈利,此种行为属于零售商品的范围。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申请人实际提供的零售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均应予撤销。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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