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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70984号“果 k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50: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971号
申请人:南昌博昌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诺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70984号“果 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7756号、第16484170号、第9364794号、第30770237号、第19530624号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汉字“果”与引证商标二、五可识别的文字“果”相同,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果果”在文字、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英文与引证商标四的英文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果 ke 商标 南昌博昌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