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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90831号“平行车安心嗨购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53: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454号
申请人:天津市平行进口汽车流通协会 委托代理人:天津齐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90831号“平行车安心嗨购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立创造,完全是申请人基于自身发展理念而成的独创性标识,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且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形成了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有关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87675号“平行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平行车安心嗨购节”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平行车安心嗨购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