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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609542号“董宛DONGWAN”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57:23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914号
申请人:贵州董宛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未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11004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10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6274430号“董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74431号“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69664号“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6992号“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4527号“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原异议人的“董”商标在酒类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商标的恶意模仿,损害原异议人的利益。三、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构成对原异议人商标的抢注。四、申请人与原异议人属于同地区的竞争关系,申请人明知原异议人商标而模仿原异议人董字商标,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欺骗和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五、争议商标文字是汉字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董”酒1963年首次参加第二届全国评酒会即被评为老八大名酒之一等荣誉证书、在九十年代后至今的“中国名酒”质量复查中都符合“中国名酒”的要求证明、“董”酒部分获奖荣誉证明;
2、国家轻工业部、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等相关部门将董酒“生产工艺、配方”列为科学技术保密项目证明材料;
3、“董”酒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董”酒在各媒体杂志等方面的宣传报道、“董”酒全国各地经销商店面照片、广告合同、广告合作协议;
4、工商部分关于“董”酒打假部分证明、原异议人及“董”酒产品、宣传手册部分介绍部分照片、原异议人就“董”酒和经销商签订的部分合同影印件;
5、各级领导及社会各届人士到公司视察、参观、题字;
6、相关案件决定书、裁定书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董宛DONGW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高粱酒;果酒;烈酒”等。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开胃酒;烧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董”,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原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贵州省内集生产、研发、销售为一体的规模化、现代化的白酒民营企业,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长期经营的核心品牌。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成立、发展历史及具有经济实力和研发能力的证据情况;
2、董宛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3、申请人持续经营事实、发票;
4、董宛品牌具有良好市场知名度的证据;
5、在先案件决定书;
6、白酒品牌库董香四门的传承谱系的介绍、相关报道、京东商城消费者对董宛酒的留言、董酒与它失去的二十年等。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商标的恶意模仿和抢注,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会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损害原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原异议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董公寺镇志和遵义市市志关于董酒的介绍、“董”酒1963年首次参加第二届全国评酒会即被评为老八大名酒之一等荣誉证书、在九十年代后至今的“中国名酒”质量复查中都符合“中国名酒”的要求证明、“董”酒部分获奖荣誉证明;
2、国家轻工业部、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等相关部门将董酒“生产工艺、配方”列为科学技术保密项目证明材料;
3、“董”酒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董”酒在广告宣传和投入证明;
4、工商部分关于“董”酒打假部分证明、原异议人及“董”酒产品、宣传手册部分介绍部分照片、原异议人就“董”酒和经销商签订的部分合同影印件;
5、各级领导及社会各届人士到公司视察、参观、题字;
6、相关案件决定书、裁定书;
7、原异议人的“董”品牌在电商平台上部分推广宣传流通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高粱酒;果酒”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起异议,我局决定在其指定的全部商品上不予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五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商标的所有人为原异议人,且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根据当事人具体理由、异议决定及《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是否损害了原异议人在先字号权,或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四、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所指情形。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六、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对于在先字号权的保护以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前提,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主张的字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因此,尚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另外,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曾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鉴于此,我局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亦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对其的复制、摹仿,故原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被异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原异议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五,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其存在代理关系或代表关系,或具有代理或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原异议人商标存在,故原异议人的该项评审请求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六,《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被异议商标的文字“董宛”,系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被异议商标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及原异议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董宛DONGWAN 商标 贵州董宛酿酒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