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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93750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58:15关于第8937500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46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新华星动物保健连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宇晨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星月药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9375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983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武汉新华星动物保健连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及外包装图片、经销协议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8937500号第5类“图形”注册商标,原第893750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都在有效合法的正确使用复审商标,并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图片;
2、发票;
3、经销协议。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该证据与申请人撤销复审提交的使用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于2010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饲料添加剂”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2年1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03月23日至2022年03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明力较弱;证据2发票部分内容均进行遮盖,信息不完整;证据3无相应发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实际履行佐证,无法证明该协议的履行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医用饲料添加剂”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AH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