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871176号“易薪宝 让天下没有烦薪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01:06关于第67871176号“易薪宝 让天下没有烦薪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174号
申请人:上海微知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71176号“易薪宝 让天下没有烦薪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94686号“易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诉讼阶段,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不属于“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情形,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信息;在先驳回复审决定;在先判决;汉典对易、薪、宝三字的解释;各大搜索引擎对“易薪宝”的搜索结果;申请人企业信息;申请人组织架构及荣誉证书;“易薪宝”及申请人官网介绍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处于诉讼审理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是由纯文字“易薪宝 让天下没有烦薪事”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易薪宝 让天下没有烦薪事 商标 上海微知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