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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42109号“褚氏褚花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01: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266号
申请人:周凯乐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42109号“褚氏褚花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55396号商标、第17955511号商标、第21001041号商标、第15193997号商标、第151940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五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花斑橙”也就是褚橙,褚花斑,褚橙属于冰糖橙的一种,以味甜著称。“褚氏”是指褚时健,85岁的他种植的“褚橙”,品质优良,口味极为受消费者的喜爱。申请商标“褚氏褚花斑”是消费者常见蔬果品种,用于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有的设计构思,汉字构成的整体标识在实际使用中便于传播,兼具强烈的辨识度以及显著性,完全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在先已有其他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纸品包装购销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五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2、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四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故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申请商标使用在“新鲜柑橘”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故已分别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且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褚氏褚花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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