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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655450号“蒲蒲兰创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16: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985号
申请人:北京蒲蒲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郭琳琳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9日对第40655450号“蒲蒲兰创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8106741号“蒲蒲兰绘本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35698号“蒲蒲兰绘本馆 KID S REPUBL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106737号“蒲蒲兰绘本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106735号“蒲蒲兰绘本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35697号“蒲蒲兰绘本馆 KID S REPUBL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是知名儿童绘本出版公司,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宣传资料;
2、审计报告;
3、荣誉资料;
4、销售资料;
5、翻译出版合同;
6、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突出使用“蒲蒲兰”标志的证据;
7、相关案件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19年8月28日申请注册,2020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颜料;水彩固定剂;艺术用油彩;艺术用水彩;染色剂;印刷油墨;油漆;防锈制剂;松香;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16类“书籍”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在第41类“书籍出版”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诸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商标。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与“蒲蒲兰创想”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作为申请人的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蒲蒲兰创想”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由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因此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王阳
2023年07月20日
信息标签:蒲蒲兰创想 商标 北京蒲蒲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