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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484445号“DS DE FERAU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19:4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462号
申请人:路易菲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迪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方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13484445号“DS DE FERAU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LOUIS FERAUD”商标是申请人品牌的创始人LOUIS FERAUD 先生的名字,“FERAUD”一词为LOUIS FERAUD先生的姓氏。2011年2月“FERAUD”、“LAFERAUD”商标原所有人将其名下全球范围内的所有商标协议卖给申请人,由于商标数量众多,在中国的商标转让于2014年6月提起。被申请人系申请人原被许可人的关联公司,申请人品牌/商标的原所有人曾许可北京美亨达服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带有“FERAUD”等商标的25类服装商品。该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及其关联公司名义(包括但不限于锐勤投资有限公司、威海迪尚美达时装有限公司、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申请近40个仿冒申请人品牌的商标,具有抄袭、模仿恶意情形,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品牌服装网对申请人及其商标的介绍;
2、2015年2月,北京本地宝网站对申请人及其品牌在北京国贸销售的介绍;
3、官网摘录;
4、百度搜索结果;
5、关键字搜索截图及部分产品照片;
6、宣传服饰广告或广告摘页复印件;
7、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8、在先裁定;
9、2006年原所有人与北京美亨达服装有限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及摘译;
10、企业信用信息;
11、相关公司名下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与锐勤投资有限公司,并无关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07664号“FERA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并非该商标原注册人,系其通过转让取得。申请人在案提供的所有以证明其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材料均在2014年6月之前,为原注册人的使用证据,申请人在案并未提共转让后的使用证据。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恳请贵局充分考虑全案的实际情况,对争议商标准予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是威海迪尚美达时装有限公司母公司,威海迪尚美达时装有限公司是北京美亨达服装有限公司的母公司。被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名下有11枚仿冒申请人品牌的商标。被申请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争议商标的注册难为正当或合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申请人在质证期间提交公众号截图、商标转让公告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6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国际注册第807664号“FERAUD”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国际申请日期为2003年5月15日,经续展,专用期至2033年5月15日,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中将上述商标列为引标,但未针对上述商标提出具体主张。
3、被申请人为威海迪尚美达时装有限公司股东持股比例45%,威海迪尚美达时装有限公司为北京美亨达服装有限公司股东持股比例100%。被申请人曾为北京美亨达服装有限公司股东,于2012年退出。
4、菲罗私人有限公司于2006年与北京美亨达服装有限公司签订独家生产及销售带有“ FERAUD”等商标的商品许可协议,签约人为赵敏,赵敏现为威海迪尚美达时装有限公司董事,赵敏曾为北京美亨达服装有限公司总经理,于2020年退出。
5、申请人名下共93件商标,其中2008年3月19日前申请注册的商标转让人均为菲罗私人有限公司。
6、威海迪尚美达时装有限公司名下共11件商标,其中包括“FERAUD”、“LAFERAUD”商标。
7、被申请人名下共330件商标,其中包括“DSH FERAND”、“DE SH FERAND”等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北京本地宝网站对申请人及其品牌在北京国贸销售的介绍等证据可以证明“FERAUD”、“LOUIS FERAUD”商标经宣传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依据查明事实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330件商标,其中包括“DSH FERAND” “DE SH FERAND”等商标。其关联公司威海迪尚美达时装有限公司共申请注册了11件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其中10件“FERAUD”、1件“LAFERAUD”商标,与申请人所在行业密切关联的“服装”等商品上,实难谓巧合。“FERAUD”、“LOUIS FERAUD”并非常见词汇,被申请人与其关联公司将与申请人上述商标呼叫高度近似的“DS DE FERAUD”注册为商标,并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更加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有违商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对于争议商标的设计来源未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说明,争议商标明显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综上,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萍
胡振林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DS DE FERA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