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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769303号“欧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20:3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692号
申请人:广东科隆欧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亚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 申请人:佛山市欧宅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对第58769303号“欧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12516314号“欧哲 OEZ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16313号“欧哲 OEZ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欧哲 OEZER”知晓的可能性极大,却申请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情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无效宣告裁定及高院判决书;
2、系列引证商标注册证;
3、申请人参展发票、资料;
4、产品销售发票;
5、广告合同、户外广告场景;
6、专利证书;
7、专卖店照片;
8、“欧宅”品牌荣誉;
9、企业文化展示、企业各种资料管理体系认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6类铝合金;金属门等商品上,2022年3月14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铝;金属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6、17、35类商品与服务上共申请注册20余件商标,包括“欧宅 OZHARRNS”、“OZHARRNS”、“欧宅”、“欧宅匠心”等多数包含“欧宅”文字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的内容均可对应为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而《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欧宅”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主要识别文字“欧哲”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铝合金;金属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铝;金属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中,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欧哲 OEZER”系列商标在铝门等商品在广东省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地、同行业竞争者,理应对申请人的“欧哲 OEZER”系列商标知晓,仍反复注册多件与之高度近似的商标,而被申请人未说明其商标的合理出处,亦未举证证明其商标已经实际投入使用或具有使用意图,难谓正当。综合考虑上述情况,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未提出属于上述规定适用范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欧宅 商标 广东科隆欧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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