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4056965号“鹏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29: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971号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鹏箭卫浴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3日对第34056965号“鹏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029244号“箭牌”商标、第25736690号“箭牌”商标、第26234890号“箭牌家居”商标、第20879360号“ARROW”商标、第1354310号“ARROW”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五经过广泛的宣传及使用,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其的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损害申请人的权益。三、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造成混淆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荣誉证书;2、相关报道;3、检索;4、排行榜;5、证明文件、记录;6、发票、合同、审计报告、照片;7、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摹仿商标注册的恶意性情况;8、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支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8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五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第20类抽水马桶、碗柜等商品上。
3、2008年3月5日,商标驰字〔2008〕第7号文件确认申请人引证商标五在第11类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使用在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商品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本案中,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五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含义相近,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五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门;金属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座便器、洗澡盆”商品在消费群体、销售场所等方面具有关联性,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广东省同一行业,其对申请人及其品牌应存在一定了解。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同使用在这些具有关联性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另,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无效,其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鹏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