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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39223号“冰洁BINGJI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30:46关于第1939223号“冰洁BINGJI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05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康盈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9223号“冰洁BINGJI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870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服装、衬衫、茄克(服装)、裤子、T恤衫、羽绒服装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手套(服装)、帽子、领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一直在使用的商标,在手套(服装)、帽子、领带商品上持续使用,不存在三年连续不使用之情形,请求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与本案类似的在先判决及裁定复印件、2019-2021年生产授权证明、购销合同、送货单、授权书、发票。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商标使用授权委托书;冰洁商标使用照片;销售合同及发票;2019-2021年度审计报告。
我局将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材料及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材料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江苏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4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裤子、茄克(服装)、裤子、T恤衫、羽绒服装、帽子、手套(服装)、领带商品上,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多次变更和转让后,现为本案申请人江苏康盈时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作出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870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衬衫、茄克(服装)、裤子、T恤衫、羽绒服装商品上予以维持,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帽子、领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请求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帽子、领带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予以维持。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三决定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手套(服装)、帽子、领带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均为服装商品,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关联性,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生产授权证明、购销合同、送(销) 货单、授权书均为自制证据,缺乏具有公信力证据予以佐证其所载事项已得到实际履行。申请人提交的发票中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且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冰洁BINGJIE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