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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652118号“沃智高 WOZHIG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45:3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846号
申请人:阿特萨纳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佑慧滋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林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3日对第45652118号“沃智高 WOZHIG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2459149号“智高”商标、第32459147号“智高”商标、第23703210号“智高”商标、第5类国际注册第763084号“chicco及图”商标、第32类国际注册第763084号“chicco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第32459150号“智高”商标、第32459145号“智高”商标、第32459143号“智高”商标、第19191445号“CHiCCO及图”商标、第19191444A号“CHiCCO及图”商标、第19191440号“CHiCCO及图”商标、第19191438号“CHiCCO及图”商标、第19191431号“CHiCCO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六至十三)的复制、翻译。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其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和市场秩序,同时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大量申请注册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151枚商标,其中不乏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百度百科及网店关于“智高CHICCO”的介绍; 2、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3、销售明细单、商业发票; 4、实体店铺列表、照片; 5、申请人网络店铺信息; 6、市场活动月度报告、市场活动销售回顾计划; 7、广告宣传材料; 8、网络宣传报告信息; 9、参展资料; 10、行业排名信息; 11、在先判决及裁定; 1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13、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相关规定的内容亦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不应作为争议理由及依据。争议商标不存在《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相同、近似。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不存在复制与翻译。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企业资质材料、销售发票、出库单及合同、使用照片、广告宣传合同、所获荣誉等作为证据。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1日申请注册,2021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31年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8年7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现均已获准注册、获得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8类剪刀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第5类儿童和病人用营养品等、第32类矿泉水和汽水及其他非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至十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现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波等商品、第10类医用体温计等商品、第12类自行车等商品、第5类婴儿尿裤等商品、第28类荡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佑乐滋 YOU LE ZI”、“卡莱金典”、“羊品纯甄”、“高力喜羊羊”、“高贝因”等150多件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豆奶、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矿泉水和汽水及其他非酒精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宣传报道、销售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chicco”商标与“智高”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沃智高”与引证商标五对应的文字“智高”文字构成相近,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多数在案证据或非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或为单方证据,或系其企业所获荣誉证明,上述证据难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五相区分,从而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奶;酸奶;奶制品;奶粉;羊奶粉;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豆奶、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下文仅对争议商标在奶等其余商品上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其引证商标六至十三在核定商品的覆盖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六至十三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其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和市场秩序,同时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151枚商标,其中不乏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商标,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理由应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应予无效的内容作为实体条款的调整范围,被申请人有关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本案中,争议商标中文部分与申请人的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引证商标文字在呼叫、含义等方面高度近似,难谓巧合。除此外,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佑乐滋 YOU LE ZI”、“卡莱金典”、“羊品纯甄”、“高力喜羊羊”、“高贝因”等150多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该被申请人的系列注册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意图,足以使人确信被申请人存在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舒言
段晓梅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沃智高 WOZHIG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