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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234907号“XINKEDA”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45:52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855号
申请人:东莞市科达石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035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10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第53234907号“XINKEDA”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第6072891号“KE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92227号“KE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14268号“KE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通过正当途径申请注册商标没有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代工协议、产品发票等主要证据。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商号与原异议人商号相同,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前身、关联企业营业执照;
2、2003年最早使用“KEDA及图”商标的杂志页面、产品照片;
3、行业排名、著名商标证书等荣誉证据;
4、原异议人参与起草编制修订行业标准的文件及证书;
5、媒体宣传及参展合同、发票及照片;
6、销售发票;
7、被异议商标品牌产品照片、申请人工商信息、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科达美石”商标档案。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
被异议商标“XINKED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墙砖黏合剂;工业用胶;聚醋酸乙烯乳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72891号“KEDA及图”、第6814268号“KED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补轮胎内胎用合成制剂;粘胶液”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KEDA”且未形成明显与之相区别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类墙砖黏合剂等商品上。2021年6月6日,该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原异议人。
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XINKEDA”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KEDA”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墙砖黏合剂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极为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原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XINKE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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