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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010444号“白猫 BAIM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47:3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130号
申请人:赵桂珍 委托代理人:合肥午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佳宏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1日对第59010444号“白猫 BAIM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3653264号“百茂 BAIMAO”商标、第20281105号“百茂 BAIMAO”商标、第18651875号“百茂”商标、第48996169号“ BAIM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
3、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宣传使用等主要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22年6月7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四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7类喷雾机等商品上。
3、申请人提交的图片等宣传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百茂 BAIMAO”、“ BAIMAO”商标在农业机械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4、被申请人名下拥有58枚商标,其中包括“东风雅马哈”、“凯迪克 CADDICK”、"小袋鼠"、“袋鼠”、“英尼迪 ENIDI”、“豪爵三菱”、“豪爵雅马哈”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白猫 BAIMAO”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百茂 BAIMAO”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四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木材加工机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百茂 BAIMAO”、“ BAIMAO”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相关规定。
3、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因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在农业机械等商品上的“百茂 BAIMAO”、“ BAIMAO”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4、据查明的事实4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50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近的商标,其中有与汽车品牌相近的“东风雅马哈”、“凯迪克 CADDICK”、“英尼迪 ENIDI”、“豪爵三菱”,与皮具品牌相近的"小袋鼠"、“袋鼠”,与电子琴品牌相近的“豪爵雅马哈”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被申请人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5、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