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1245318号“BEAUTY STA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48:0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89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赫斯特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勇龙
申请人因第11245318号“BEAUTY 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1733号决定,于2023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1733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19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1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持续有效使用,请求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7月2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等复审商品上,于2013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该复审商标于2022年3月18日被本案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BEAUTY STAR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