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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38560号“卫视眼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48: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191号
申请人:谢林军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38560号“卫视眼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7887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