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0590916号“诺研”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49:5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63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诺研(上海)机械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企恒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90916号“诺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151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5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分离器、陶瓷工业用机器设备(包括建筑用陶瓷机械)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粉碎机、搅拌机、磨粉机(机器)、离心碾磨机、制药加工工业机器、油漆加工用机器、碾碎机、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从未出现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事实。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机):
1.产品图片;
2.销售发票及合同;
3.宣传推广。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评审阶段不一致的部分):
4.企业信息、官网信息截图;
5.宣传合同及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03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4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粉碎机、搅拌机等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33年4月27日,复审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03月16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7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合同及发票表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搅拌机、磨粉机商品进行销售,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表明申请人确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并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搅拌机、磨粉机(机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搅拌机、磨粉机(机器)商品及与之类似的粉碎机、离心碾磨机、制药加工工业机器、碾碎机商品上应予以维持。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粉碎机、搅拌机、磨粉机(机器)、离心碾磨机、制药加工工业机器、碾碎机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8月01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49821625号“SHANSHANTEC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