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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34143号“叶胜珠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51: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495号
申请人:叶亚胜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34143号“叶胜珠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用作商标,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经中华英烈网查询,申请商标中“叶胜”为我国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及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叶胜珠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