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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821046号“黑客 健康卫士 HACK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54:16关于第10821046号“黑客 健康卫士 HACKE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56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821046号“黑客 健康卫士 HACK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9623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2月18日至2022年02月1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一致经营该品牌,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将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应证据材料,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及撤三决定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义乌市蓝剑蚊香厂于2012年4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尿布”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12月13日。经核准于2015年10月20日转让予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8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尿布”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5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由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本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黑客 健康卫士 HACKER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