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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244704号“启迪控股 TUSHOLDING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0:58:2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62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有图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244704号“启迪控股 TUSHOLDING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663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2月22日至2022年02月2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一直有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未曾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在本案证据中)
1.直接使用启迪控股商标证据;
2.启迪冰雪温泉酒店系列证据;
3.启迪酒店集团系列证据;
4.其他子公司使用启迪控股组合商标证据;
5.发票、协议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1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2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快餐馆、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上,复审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02月22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3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证据5授权协议可以认定被授权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协议书表明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提供会议室出租、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结合本案提交的宣传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会议室出租、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会议室出租、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及与之类似的自助餐馆、快餐馆、自助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应予以维持。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会议室出租、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馆、快餐馆、自助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启迪控股 TUSHOLDINGS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