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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968035号“金诺诊断 JN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03:47关于第54968035号“金诺诊断 JNT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104号
申请人:广州悦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聚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金诺百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2日对第54968035号“金诺诊断 JN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461853号“JE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投入使用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商品采用了申请人的技术或者与申请人有密切关系,从而对产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混淆或误认。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被申请人旗下的第17699205号图形商标、第44832416号“JNT及图”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完全一致,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图形商标与其一致的情况下,还恶意重新申请了争议商标,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明显是觊觎申请人的知名度,具有明显的“傍名牌”的恶意,企图以“傍名牌”的方式获取不当利益,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档):产品图片;产品销售部分合同及部分发票;JENO公众号及网上商城销售链接图片;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被申请人第17699205号图形商标、第44832416号“JNT及图”商标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一款,已被无效宣告,其不再成为本案争议商标在先的权利障碍。争议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才是真正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所提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在第5类动物用膳食补充剂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21年12月28日的第1773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31年12月27日。
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书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在2023年3月20日第1832期《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上。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规定中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除在先商标权外,还存在其他在先权利。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禁止的是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规定。
四、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明显是觊觎申请人的知名度,具有明显的“傍名牌”的恶意,企图以“傍名牌”的方式获取不当利益”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调整范畴,我局将依据上述条款审理本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金诺诊断 JNT及图 商标 广州悦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