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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653560号“JOMAD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05:1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120号
申请人: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机器猫(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1日对第55653560号“JOMAD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大陆唯一经过授权使用《哆啦A梦(机器猫)》形象、名称等权利的合法权利人,并且经授权有权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一方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1226970号“哆啦A梦 DORAEMON及图”商标、第18537202号图形商标、第17926550号图形商标、第18537229号“哆啦A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和及使用会造成产源误认及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哆啦A梦”系列商标和著作权授权文件;《哆啦A梦》动漫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资料;《哆啦A梦》动画作品在国内播放资料;《哆啦A梦》动漫作品宣传报道资料;国际商品销售许可协议书;申请人经授权享有对《哆啦A梦》作品的相关权利资料;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21日指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2月20日。争议商标经核准已被注销。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所有人系国际影业有限公司,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
3、国际影业有限公司已授权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电视剧“哆啦A梦”的名称、标记、设计、标识、商标、肖像、视觉表现、衍生形象的推广和商品化权利。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理由中称争议商标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首先,根据在案证据可知,本案申请人经授权为“哆啦A梦”(英文名称为“DORAEMON”)漫画及动画作品的利害关系人。我局对本案申请人主张该作品有关著作权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其次,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哆啦A梦”作者的声明,以及“哆啦A梦”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公开发表的证据材料,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哆啦A梦”的作者为伊藤善章先生以及FUJIKO.F.FUJIO.PRO有限公司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且作品发表地日本与我国均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该作品在先著作权应受我国法律保护。再次,争议商标中的图形与“哆啦A梦”卡通作品中的主要角色“哆啦A梦(机器猫)”(英文名称为“DORAEMON”)的主体特征、设计细节极为相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最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的有关作品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广泛传播,被申请人完全有可能接触到该作品,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综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他人在先著作权,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三、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JOMAD及图 商标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