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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97138号“ J”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08: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25203号重审第0000004758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迅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97138号“ 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类似商品上第9419321号“ UJSTYLE UJ”商标、第175261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被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 J”系列品牌介绍、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及其品牌相关介绍、商标详情信息等证据(复印件形式)。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加号与“红十字”标志近似,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2023年6月7日,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新的申辩意见。申请人的申辩意见认为,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构成差异明显,指定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在先已有国际注册第1006720号“ J”获准注册并投入使用,且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其他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未使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补充提交如下证据资料(光盘形式):1、在先决定书、判决书;2、宣传销售资料;3、媒体报道;4、“ J”为关键词的百度检索页面。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撤三字[2022]第W039179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05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6145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33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加号与“红十字”标志近似,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指定的动物皮、裘皮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法律禁止性条款,易导致误认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此外,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同,不是本案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考量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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