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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92479号“洪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18: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469号
申请人:杭州海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92479号“洪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4870号“洪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3042号“长顺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28832号“图形”商标、第10446397号“图形”商标、第44872197号“图形”商标、第59760320号“图形”商标、第17284853号“尚燃典藏及图”商标、第1632200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在整体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并存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洪婺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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