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4442237号“丁固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18:4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997号
申请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树君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对第54442237号“丁固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我国石材胶粘剂行业中的领军企业,其“施固达SHIUGUDA”牌云石胶等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398657号“施固达SHIGUDA及图”商标、第7398658号“施固达SHIGUDA及图”商标、第34008933号“施固达SHIGUDA及图”商标、第33995493号“施固达SHIGUDA及图”商标、第48155780号“快固达KUAIGUDA”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曾购买过申请人的胶黏剂产品,多次发生业务往来,其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申请人的“施固达”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摹仿,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类似案件均已认定商标近似情况。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信息;2、申请人所获荣誉及行业排名、协会出具的证明等;3、“施固达”商标最早宣传的发票及页面;4、申请人起草参编行业标准的文件及证书;5、媒体广告宣传及参加展会宣传的部分合同、发票、照片等;6、相关销售合同及发票;7、相关裁定书、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决定于2022年9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注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在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丁固达”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识别文字“施固达”、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文字“快固达”仅一字之别,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区分,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油漆、涂料(油漆)、防火漆、防水冷胶料、防水粉(涂料)、阻燃油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染料、颜料、印刷油墨、防腐蚀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染料、颜料、印刷油墨、防腐蚀剂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油漆等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马媛媛
李焱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丁固达 商标 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