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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77907号“FOAM-A-CO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26: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602号
申请人:帝人汽车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77907号“FOAM-A-C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作为整体,不具有任何固定字典含义,不应被割裂拆分后就单独部分臆断理解和识别其含义。即使独立地识别理解申请商标中的“CORE”一词,也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方网站介绍、中华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CORE”,可译为“核心”,指定使用在第1类模塑料、未加工模塑料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FOAM-A-C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