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810447号“中原正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26: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112号
申请人:河南百昇永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10447号“中原正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67531号“中拓正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290504号“中原正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243179号“中原路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862786号“中泽正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会计;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中原正泰”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何旭卓
李雅楠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中原正泰 商标 河南百昇永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