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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274253号“家有良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33: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17496号重审第0000004554号
申请人:深圳家有良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274253号“家有良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317496号《关于第52274253号“家有良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79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546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申请人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1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133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依法撤销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此,对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的结论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1、第13818694号“家有良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2022年12月6日第1818期《商标公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62381号“家有良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5034号“家有宝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2022年1月6日第1774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三被撤销,引证商标二被驳回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家有良物”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3604号“家有购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308875号“家有购物JY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321125号“家有购物 好生活 我家有JY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253868号“家有购物JY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6253871号“家有购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4069675号“家有良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4389750号“家有家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文字构成、排列方式、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未形成明显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咨询;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文档管理;绘制账单、账目报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分别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顾问);计算机文档管理;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咨询;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文档管理;绘制账单、账目报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十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咨询;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文档管理;绘制账单、账目报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徐杭
王鹏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家有良物及图 商标 深圳家有良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