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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75222号“X 11 潮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36: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588号
申请人:广东快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75222号“X 11 潮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96072号“潮玩情报站”商标、第41325809号“潮玩及图”商标、第44971804号“19八3潮玩公社ART TOYS COMMUNITY及图”商标、第60499588号“花果山 潮玩”商标、第62564185号“TOPTOY 潮玩积木”商标、第64536442号“潮玩嘉年华”商标、第41353133号“19八3潮玩公社”商标、第38688651号“潮玩部落”商标、第29654616号“XII 楔时手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九权利人已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消灭,且并未对引证商标九进行转让等处理。申请商标已为广大公众熟知,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九注册人长沙山有木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4月11日核准注销,且未对该引证商标作出处分。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九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该引证商标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与引证商标九应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的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抽奖用刮刮卡”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核定使用的“抽奖用刮刮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X 11 潮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