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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930618号“万世佳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38:5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231号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韩英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49930618号“万世佳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54791号“今世缘”商标、第1083782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曾于2007年、2015年先后两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一定恶意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一旦核准注册,将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2、在先案件裁定书、决定书;3、所获荣誉证书;4、广告合同、发票、广告图片;5、经销合同、销售发票;6、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7、产品图片、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用户满意度调查评价报告;8、财务审计、纳税资料;9、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万世佳缘”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今世缘”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白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万世佳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