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1160254号“云上南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39: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616号
申请人:巩义市小关镇南岭新村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文伟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51160254号“云上南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云上南岭”是巩义市小关镇南岭新村打造的区域品牌,是当地文旅行业的对外名片,对当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申请人作为南岭新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当地公共资源具有管理运营职能。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抢占公共资源的嫌疑,并非以实际使用为目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46357433号“云上南岭”商标、第47642241号“云上南岭”商标、第47652130号“云上南岭”商标、第47641591号“云上南岭”商标、第46327260号“云上南岭”商标、第47633795号“云上南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向小关镇文旅品牌,被申请人并非适格权利主体,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内容等特点产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南岭新村、云上南岭的相关介绍;申请人主体公示信息及商标申请记录;被申请人商标申请记录及主体查询结果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0日申请注册,经驳回复审程序,于2022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9类运载工具(车辆)出租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32年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申请人名下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的商标,分别指定使用在第39、37、12、9、35、22类商品和服务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为多数为网络打印件,且多数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亦均非其在运载工具(车辆)出租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上述证据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供的介绍资料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云上南岭 --漫境森林艺术小镇”项目,是依托南岭风景旅游区的生态环境及周边美丽乡村,建立以山谷艺术生活为引领,创新农业、户外运动为特色,田园生活、爱国教育和农业科普为补充配套,开创农业创新与旅游生活完美融合的全新模式,打造具有国际水准的中原腹地的大都市休闲养生后花园,是南岭新村的一项旅游项目。被申请人位于巩义市小关镇楼子沟村,与“云上南岭”项目并无关联,其将“云上南岭”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旅行预定”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云上南岭项目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四、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五、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云上南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