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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43175号“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40: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531号
申请人:上海金酒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43175号“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46501号“SHENLIQUOR及图”商标、第52798139号“申”商标、第44721694号图形商标、第3692413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状态均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书、无效宣告理由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维持注册,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三、四现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申”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兰地、威士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威士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申 商标 上海金酒山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