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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997044号“瑞香来肉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43:0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854号
申请人: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上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瑞香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43997044号“瑞香来肉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肉宝王”商标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的影响。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248862号“肉宝王”商标、第11694994号“美日肉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攀附。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从事同一行业,属于同业竞争关系,且同处山东青岛平度市,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注册商标信息;
2、所获荣誉;
3、参加社会活动及展会的材料等;
4、销售合同、发票等;
5、使用宣传材料、公司网站截图等;
6、网络搜索平台相关材料;
7、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相关材料;
8、维权材料;
9、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自创,是被申请人品牌“瑞香来”的子品牌,不存在恶意攀附抄袭的情况。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0年2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盐;调味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品防腐盐;调味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盐;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食品防腐盐;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文字“瑞香来肉宝”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注册和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该条款系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中,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为在先已注册商标,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因此我局不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所述各引证商标为在先已注册商标,故不适用本条予以保护。
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故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规定情形,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孙萍
孟伊娜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瑞香来肉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