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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82268号“国玉珠宝 GUOYUJEWELLE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45:35GUOYUJEWELLE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043号
申请人:西藏国玉珠宝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82268号“国玉珠宝 GUOYUJEWELLE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96333号“国玉•传媒 GUOYU MEDIA及图”商标、第7681924号“GUOYU及图”商标、第568501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户外广告;张贴广告;样品散发;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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