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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068532号“辣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48:3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10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程洪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长沙何澜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068532号“辣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8999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豆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豆豉;豉油”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咖啡;茶;糖;蜂蜜;面包;年糕;米;面条;谷类制品;豆浆;家用嫩肉剂”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2019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未对复审商标进行有效的使用,请求将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交由申请人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豆豉;豉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光盘):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被许可人企查查信息;2、公司宣传视频、产品图片;3、展会及比赛照片;4、信息技术服务及会展服务发票;5、1688店铺、淘宝网商品详情页及评价截图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11月2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豆豉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22年3月10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仍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因本案的被申请人未针对我局撤销决定提起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为申请人提起,故复审商标在“咖啡;茶;糖;蜂蜜;面包;年糕;米;面条;谷类制品;豆浆;家用嫩肉剂”商品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在“豆豉;豉油”复审商品上在中国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仅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许可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2、3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形成时间及投入市场流通情况难以确认。证据4发票均为他人向被申请人提供技术服务等,未体现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证据5为电子证据,为电子证据,有易变性,取证过程未公证,真实性难以确认,且未涉及复审商品。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豆豉;豉油”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豆豉;豉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辣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