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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780778号“明尚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51:2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957号
申请人:南京明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特普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力明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8日对第53780778号“明尚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业务合作关系,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对申请人在先宣传使用且在相关市场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明尚沐足”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目前已注册的四件商标均是对被申请人商标的抢注,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明尚沐足”品牌使用情况说明;2、“明尚沐足”品牌使用证据材料;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作证明及商标抢注证明;4、被申请人门店抄袭申请人名称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公共卫生浴;蒸汽浴等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与其具有业务合作关系,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对申请人在先宣传使用且在相关市场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明尚沐足”商标的抢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在认定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时要求“系争商标注册人与商标在先使用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该特定关系,注册申请人明知他人商标存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相关付款记录、民事起诉状等虽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与被申请人曾存在装修、系统安装等业务关系,但上述证据中均未显示商标信息,并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因该关系而知晓申请人商标的存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适用要件之一为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证据1、2显示其名下有多家“明尚沐足”店铺入驻美团,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得到诸多消费者评价,在足疗、按摩等服务上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明尚沐”,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宣传的“明尚沐足”商标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公共卫生浴、足部医疗护理”等全部服务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足疗、按摩”等服务类似,故争议商标在“公共卫生浴、按摩”等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明尚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