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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60990号“妙香高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00: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229号
申请人: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东南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60990号“妙香高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放弃在除“茶、茶饮料、袋泡茶、紧压茶”以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茶等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口味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茶、茶饮料、袋泡茶、紧压茶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复审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作出的其余商品驳回的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妙香高甜”构成,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口味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妙香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