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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562038号“好奇共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04:5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520号
申请人:付作佳 申请人:北京好奇共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6日对第58562038号“好奇共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共和”一词一般指人类社会的一种政体,施行共和制的国家通常称“共和国”,争议商标整体易使人联想到“共和国”的政治制度,从而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第61693157号商标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被驳回。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9月20日通过第180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8日申请注册,2022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该条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中包含文字“共和”,“共和”是一种政治体制,该政治专用词汇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