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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363461号“SKITTL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07:2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08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市盛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致群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363461号“SKITTL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681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淘宝平台销售证据;部分产品照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国电信莆田分公司业务登记单;淘宝平台自由行走鞋店店铺搜索及主页信息;“千牛”平台介绍;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以及相关录屏等证据材料。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淘宝平台自由行走鞋店店铺搜索及主页信息;产品照片;“千牛”平台介绍。
我局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材料及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材料一并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出以下答辩理由:申请人没有提供复审商标在服装、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商品上使用的相关证据,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滑雪靴、鞋(脚上穿着物)、靴、凉鞋、运动鞋、运动靴商品上有效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提交了从淘宝网站上打印下来的“自由行走鞋店”店铺首页及所有商品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4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靴等商品上,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可证明其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曾丽英使用,曾丽英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申请人提交的中国电信莆田分公司业务登记单可证明曾丽英的手机号码为18100582690。申请人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可证明电脑录屏视频进行了认证,电脑录屏视频记录了利用被许可使用人曾丽英的手机号码18100582690登录天猫、淘宝销售后台,在后台记录了其在指定期间对外出售了“SKITTLE及图”牌雪地靴商品,此视频亦有相关截图予以佐证,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雪地靴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滑雪靴、鞋(脚上的穿着物)、靴、凉鞋、运动鞋、运动靴商品与雪地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申请人未提交其在其余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滑雪靴、鞋(脚上的穿着物)、靴、凉鞋、运动鞋、运动靴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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