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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159287号“美芬腾 MEIFENTE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10:24关于第13159287号“美芬腾 MEIFENTE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981号
申请人: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小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9日对第13159287号“美芬腾 MEIFENTE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40250号“芬腾 FenTeng及图”商标、第1308579号“芬腾”商标、第23892666号“芬腾 FENTENG”商标、第8900489号“芬腾 FENTENG”商标、第7116028号“芬腾 FenTeng及图”商标、第32486895号“芬腾 FENTENG及图”商标、第23749071号“芬腾服饰”商标、第23657117号“芬腾内衣”商标、第36152878号“芬腾母婴”商标、第44925493号“芬腾优品 FTYOUPIN”商标、第44906792号“芬腾工坊 FENTENG GF”商标、第44930004号“芬腾先生 FENTENG SIR”商标、第23750589号“芬腾居家”商标、第23660623号“芬腾可安”商标、第34858701号“让爱芬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芬腾 FenTeng及图”是申请人独创设计且使用多年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被申请人将其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三、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企业品牌文化和公司网址等信息;
2、荣誉证明;
3、店铺及工厂照片、活动照片、订货会照片;
4、申请人商标信息;
5、广告宣传资料;
6、微电影制作合同书、产品画册;
7、在先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未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没有任何恶意,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三、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13年8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睡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乳罩;腰带;围巾;鞋;袜”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六至十五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申请,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
一、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局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日期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已超过了五年时间,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的申请理由,我局予以驳回。
二、争议商标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其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三、争议商标具有作为商标标志应有的显著特征,其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关于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王阳
2023年07月19日
信息标签:美芬腾 MEIFENTENG 商标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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