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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876474号“GROUPAUTO 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13:30关于第17876474号“GROUPAUTO 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90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嘉斐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876474号“GROUPAUTO 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313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格鲁奥图国际简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17876474号第35类“GROUPAUTO G”商标在“1.广告;2.成本价格分析;3.公共关系;4.价格比较服务;5.经济预测;6.商业调查;7.商业管理辅助;8.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9.商业信息代理;10.商业询价;11.商业研究;12.市场研究;13.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14.进出口代理;15.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16.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文秘”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1787647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1.广告;2.成本价格分析;3.公共关系;4.价格比较服务;5.经济预测;6.商业调查;7.商业管理辅助;8.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9.商业信息代理;10.商业询价;11.商业研究;12.市场研究;13.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14.进出口代理;15.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16.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经过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运营GROUPAUTO国际汽配网络的总公司。GROUPAUTO国际汽配网络全球最大的乘用车和商用车原始零部件分销商和服务与维修网络之一。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经过了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GROUPAUTO核心供应商一览表;
2、GROUPAUTO2018-2020年度向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的合同及发票;
3、GROUPAUTO在中国的部分汽修公司成员实拍图;
4、GROUPAUTO在中国多次荣获供应链品牌奖项;
5、GROUPAUTO在中国举办供应链及成员交流会;
6、供应商通过GROUPAUTO为修理厂进行培训;
7、GROUPAUTO名片及员工挂绳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本案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包含于本案撤销复审证据材料中。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非证据中合同主体,且涉案服务合同未显示商标。部分合同发票开具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不能证明合同实际履行。并且,合同及发票金额均被涂抹,无法查验,真实性存疑。被申请人提供的其余证明与复审商标无关。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1.广告;2.成本价格分析;3.公共关系;4.价格比较服务;5.经济预测;6.商业调查;7.商业管理辅助;8.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9.商业信息代理;10.商业询价;11.商业研究;12.市场研究;13.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14.进出口代理;15.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16.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经过使用,请求予以撤销。
申请人质证阶段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第35类服务上的商标列表作为在案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于2017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3月8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1.广告;2.商业管理辅助;3.商业询价;4.商业信息代理;5.成本价格分析;6.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7.商业调查;8.经济预测;9.公共关系;10.商业研究;11.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12.进出口代理;13.替他人推销;14.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15.价格比较服务;16.市场研究;17.文秘”部分服务上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1.广告;2.商业管理辅助;3.商业询价;4.商业信息代理;5.成本价格分析;6.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7.商业调查;8.经济预测;9.公共关系;10.商业研究;11.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12.进出口代理;13.替他人推销;14.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15.价格比较服务;16.市场研究”服务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9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2019年10月刊、2021年10月刊《聚汽观察》中显示了GA国际汽配联盟获得2019年度车型件供应链/汽配联盟优秀卓越奖及2021年度汽配供应链卡斯夫奖(优秀供应链采购联盟)。2019年8月14日搜狐新闻中同样介绍了GA国际汽配联盟获得卡斯夫奖报道。GA国际汽配联盟官网信息显示,GA国际汽配联盟获得2020第三届卡斯夫“供应链卓越发展型企业”奖项,其中显示了复审商标且关于GA国际汽配联盟的介绍显示“自2016年进入国内以来,吸纳有实力合作伙伴,共同加强和推广配套品牌供应商合作,借助全球体量,实施集采,达到规模效益”。2019年12月3日中华诺诺报道中同样显示,“Groupauto作为全球性的汽车配件商联盟,自1991年成立以来,已经与全球最优质的50家领先品牌配套供应商建立了全面合作,……,联盟的中国分部Groupauto China,已发展经销商、平台、各大联盟的形式,共同服务与终端市场”。综上,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业务性质涉及为他人提供“广告、商业调查及研究、采购”等服务,故复审商标在“1.广告;2.商业管理辅助;3.商业询价;4.商业信息代理;5.成本价格分析;6.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7.商业调查;8.经济预测;9.公共关系;10.商业研究;11.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12.进出口代理;13.替他人推销;14.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15.价格比较服务;16.市场研究”服务上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1.广告;2.商业管理辅助;3.商业询价;4.商业信息代理;5.成本价格分析;6.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7.商业调查;8.经济预测;9.公共关系;10.商业研究;11.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12.进出口代理;13.替他人推销;14.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15.价格比较服务;16.市场研究”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GROUPAUTO G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