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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50543号“浩云低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14: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509号
申请人: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50543号“浩云低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46695号“皓云”商标、第7240629号“云浩”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流程信息、申请人简介、平台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34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浩云低搭”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咨询、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研究与开发(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浩云低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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